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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出資建屋贈妻 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 張先生在自己土地上以妻子名義興建房屋,房子蓋好沒多久,就收到地方稅務局公文,提醒要申報繳納契稅,他很疑惑,配偶之間贈與財產應該免稅,為什麼要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卻登記為配偶所有,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而新房屋是由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支付營造廠的資金等,也是由張先生支付,則該屋之移轉實質上是贈與行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