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想將自己所有臺中市房屋出租,若要申請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哪些要件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承租人需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三、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五、65歲以上之老人。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七、身心障礙者。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九、原住民。十、災民。十一、遊民。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檢附公益出租人認定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等資料向所轄地方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