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近期買賣土地,今年的地價稅稅單是否會依持有期間分別開立稅單予新舊所有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9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單方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約定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