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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9月起開始清查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案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辦理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表示,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換屋民眾租稅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以實質減輕換屋民眾的經濟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對於此類案件均列管5年。管制期間內如有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就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