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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房產繼承一定幸福?專家:小心變夢魘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都會區房價漲不停,越來越多人決定躺平不買,等繼承房子。很多人認為有房產可繼承很幸福,但真是如此嗎?專家表示,也有可能變夢魘。
    根據內政部資料,近20年來建物繼承移轉一路走高,20年前每年繼承移轉僅約3萬棟,但到去年已達7萬,今年上半年全台繼承移轉更衝破3.8萬棟。
    資料顯示,繼承數量不僅翻倍成長,占整體建物移轉占比更已提升至16.7%,每六間房子移轉,就有一間是繼承。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創辦人周昆立表示,用繼承傳承房產可減少高房價時代年輕人買房的壓力,更可以因為遺產稅內的免稅額及各項減免項目,有不少節稅空間,但有房產可繼承並非全是幸福,也有可能變成負擔。
    首先,目前已有囤房稅1.0,政府更推動囤房稅2.0方案,未來將採取全國歸戶方式,且傳出傾向只要持分就算一戶,而擁房三戶以上最高稅率將上調可至最高4.8%。
    很多長輩名下房產,本來就是持分,和其他人共同持有,如果繼承這種房產,價值不高,由於產權複雜,也很難處份,但手上卻多了一戶,可能面臨重稅。
    另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房產,但想法不同,有人想賣,有人不想,如果長輩名下很多房子,也將瞬間變成「囤房大戶」,出現大量難以處理且高持有稅率的共有不動產,將是一大負擔。
    其次,早年國人生育率較高,隨著長輩離世,目前多個子女繼承遺產的狀況相當普遍,如果長輩生前沒有先安排好,繼承分配糾紛將相當多,而且,在繼承共有人眾多下,後續處分資產難度也會大增。
    第三,目前大量青壯人口因工作、求學等因素在外地居住,繼承的房產,和所住地不同,如果無法出售,在管理上相當不便,將造成繼承者的困擾。
    第四,繼承取得的房屋都是以繼承時間點的房屋評定價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房地的持有成本,未來售出房地合一稅時卻是以市價計算,如果繼承的房產有房貸以及民間二胎借貸,有可能出現把房子賣掉,沒拿到半毛錢,反而要倒賠繳交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周昆立指出,目前台灣人口持續老化的狀況很難轉變,預料未來繼承移轉件數將持續增加。而隨未來繼承案件越來越多,國人勢必將面臨大量「繼承」難解的問題,建議父母在考慮財產傳承方式時,一定要多評估各種優缺點,如果感覺小孩未來「繼承」可能需要面臨不少困境,也許提前將資產處分,現金逐年贈與也不失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好方式。

    本文摘錄自經濟日報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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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配合本(112)年7月6日行政院第3862次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於本年8月18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現行本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各該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基於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訂定差別稅率,且現行差別稅率採縣市歸戶方式計課房屋稅無法真實反映於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該部審慎規劃2.0方案,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宜予防杜,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原為1.5%~3.6%),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及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原為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原為1.5%)~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四、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

    六、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條例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本年8月18日至9月18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期於本年底完成修法,明(1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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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9月起開始清查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案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辦理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表示,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換屋民眾租稅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以實質減輕換屋民眾的經濟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對於此類案件均列管5年。管制期間內如有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就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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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讓您省很大!

    當年度地價稅欲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明年開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設立戶籍於該地。
    房屋不可以出租或營業。
    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四倍以上,請納稅義務人儘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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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免稅額 按贈與人計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不過近期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每年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是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的情形。



    官員舉例,甲先生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在今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不過甲先生誤以為每位受贈人,每一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導致未在贈與行為5月3日發生後30日(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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